| 民生之计需要“标准驱动” |
| 2006-11-16 12:39:56 http://www.left-in.com
不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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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统计,我们也可以断定,“民生”一词已经成为国内传媒使用频率很高的词汇之一。这说明,中央更加注重民生问题,“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倡导深入人心,深得人心。笔者以为,在聚焦民生问题、努力改善民生状况的大目标下,如何实现在民生问题上依法办事、和谐办事,切实地抓出实效,建立长效机制,仍然是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一段时间以来,有关住房贵、看病难、上学难的分析文章已经很多,环境污染、食品安全、资源价格等方面的矛盾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人们对于公共资源领域存在的分配不公、市场化竞争扩大化等表示不满,提出很多建议,是很有道理的。不过,如何构架符合我国自身情况的公共财政预算、执行、监督机制,如何把握市场化竞争和公共事务管控之间的平衡,的确不是一个简单的课题。在人们连篇累牍指责民生建设上的“不公平”之后,理性思考和决策是相当重要的。
事实上,有关追求不切实际的高福利模式、收缩市场化改革的行业领域、否定合理合法的收入差距、夸大公共财政的功能等思想,在诸多言论中有所体现。笔者认为,解决民生问题固然意味着解决社会资源公平分配的问题,但公平的标准并非均等的分配(这也是不可能做到的),甚至,公平也不应当是人们追求的全部目的。把社会资源均等地分配给个人,从根本上说是违背现代社会经济活动法则的。
进一步说,社会资源公平分配的“普世”标准应当是相对比较低的。尽管它应当、客观上也在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以及公共财政反馈机制的更加健全而提升,但总体上,它总是相对滞后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来说,是要满足大家在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居住等方面上的需求。国家究竟能够建立并使用多大规模的财政预算,在何种标准上实现人民生活的“计划性”、“公共性”改善,建立何种公共福利增长标准,需要科学严谨的测算和规划。特别是,我国领土辽阔、地区发展很不平衡、城乡差距较大,建立这样一个“民生建设和发展体系”,难度可想而知。因此,需要我们透过社会资源分配不公的表象,条分缕析地找出哪些是制度型不公、哪些是自然型不公,哪些是阶段型不公、哪些是累积型不公,哪些是激励型不公、哪些是代价型不公。在此基础上,才能正确判断形势,并集思广益、发扬民主,合理制定和调整全社会的福利增长标准,合理制定和调整公共资源分配的“普世”标准。
比较理想的状态是:民生的“普世”标准管基本需求分配,民生的“激励型”标准管差异化分配。在处理人们在住房、教育、医疗等需求方面,公共财政和市场机制究竟如何协调起来,出现差异化究竟可不可以,政府和其他公共组织应在多大尺度上加以干预,目前还难以拿出量化的标准。那么,“普世”标准一经确认,其严肃性就应受到基本的尊重。应当说,人们最不满意的,正是“普世”标准遭到践踏,如九年制义务教育。
民生的“激励型”标准,是要在鼓励合法竞争、合法获取财富的同时,承认人们将通过合法竞争获得的资源,合法地进行支配的权力。衡量一个人的道德水平和社会责任水平,不应看他是否和拥有多少财富,而应当看他如何获得财富以及如何支配财富。由是,我们需要界定“较高生活水准”和“奢侈型消费”的差异,特别是要建立奢侈型消费的标准。不仅要在舆论上反对奢靡之风、鼓励慈善捐献,而且要建立并执行相应的税收调节机制。
笔者认为,民生的标准问题,其实也是解决民生问题所要依托的经济和法律基础问题。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民主行政的必然要求,是要实现好公共财政使用的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同时,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必须依托经济的平稳、较快和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市场经济的法治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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