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券商应事先向投资者收取保证金 |
| 2006-9-7 16:09:24 http://www.left-in.com
不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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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符合条件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和其他证券,经交易所认可,都可以作为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
标的证券条件范围
股票作为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标的证券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在证交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二是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三是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四是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出现过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等情形。五是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六是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七是交易所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据了解,试点初期,交易所将从符合条件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同时,证券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自行确定标的证券名单,但其自行确定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因此,投资者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必须在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同时也必须在证券公司自行确定的标的证券名单上。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关系仍然有效,投资者可以选择在到期日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关系,也可以根据其与证券公司的约定选择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关系。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延长融资融券关系期限,也可以根据其与证券公司的约定选择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关系。
保证金充抵有规定
为了控制信用风险,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前,应当事先向投资者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以证券充抵。如经证交所认可的股票、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国债以及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等。投资者提交的保证金以及投资者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整体作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据了解,试点初期,交易所将确定试点初期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同时,证券公司可以自行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但不得超出证交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因此,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交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必须在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确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上。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以现金作为保证金时,可以全额计入保证金金额;以证券充抵保证金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交易所规定的折算率进行折算:如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非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需要指出的是,证券公司可以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证券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自行确定各类充抵保证金证券不同的折算率。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某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有100元现金和100元市值的证券A,假设证券A的折算率为70%,那么,该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保证金金额应为170元(100元现金×100%+100元市值×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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