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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市上市公司公告(2005年04月09日)
    深市上市公司公告(2005年04月09日)
    2005-4-11 9:25:36 http://www.left-in.com 本站原创
    一、(002028)思源电气: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于2005年4月8日上午9时以现场表决方式在上海市莘城宾馆2号楼三楼影视厅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9,280,680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74.11%;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9,156,480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73.88%;其中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4,200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0.23%,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董增平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并通过《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并通过《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并通过《公司200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公司2004年度报告正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询阅读。公司《2004年度报告摘要》已于2005年3月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C08版。
      5、审议并通过《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经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本公司2004年度实现净利润49,226,740.42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48,592,140.71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母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4,859,214.07元,提取法定公益金2,429,607.04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56,966,162.89元,母公司本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98,269,482.49元。
      以2004年12月31日总股本53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2120万元(含税),个人投资者和基金扣税后实际每10股派3.2元现金;同时,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10股的比例转增股本。本次股利分配后母公司会计报表未分配利润余额为77,069,482.49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股本总额为10600万股。资本公积金由200,880,033.19元减少为147,880,033.19元。
      6、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5年度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年度审计报酬事宜。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独立董事徐基泰先生代表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对2004年工作情况进行述职,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04年度述职报告》。该报告对2004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述职报告》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徐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到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002008)大族激光:关于举行2004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的通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本公司将于2005年4月13日(星期三)下午15:00-17:00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2004年年度报告说明会。本次年度报告说明会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全景网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网址:http://irm.p5w.net)参与本次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报告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高云峰先生、董事总经理周复正先生、财务总监罗平女士、董事会秘书胡殿君先生、独立董事张宏文女士和保荐代表人谢崇远先生。

    三、(002012)凯恩股份:关于举行2004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的通知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经2005年4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有关要求,公司定于2005年4月13日(星期三)下午15:00~17:00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本次年度报告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网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http://irm.p5w.net)参与本次年度报告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报告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王白浪先生、总经理朱春树先生、独立董事余永祥先生、财务总监顾飞鹰女士、董事会秘书田智强先生和公司保荐代表人郭晓光先生。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四、(000860)顺鑫农业: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独立董事制度》议案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2005年3月24日召开的公司三届四次董事会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现行《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原《独立董事制度》第五章第十四条第一款原为"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修改为"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原《独立董事制度》第六章增加以下条款(原第七章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以下各条顺延):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此次次修订后,《独立董事制度》由修改前的三十一条增加为三十二条。
      2005年4月8日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督促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通知》(证监公司[2005]15号)和北京证监局《关于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督促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通知>的通知》(京证公司发[2005]8号)文的要求,公司召开了三届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在公司三届四次董事会修订《独立董事制度》议案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上述《独立董事制度》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订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原《独立董事制度》第四章第十二条修改为
      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二、原《独立董事制度》第四章第十三条修改为
      十三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五、(000633)合金投资: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于2005年4月1日以传真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关于召开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05年4月8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沈阳召开。会议召开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会议由陈明理先生主持,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及授权董事9人,其中陈明理、傅忠、冉晓明、周志宏、段薇、李英杰、任淮秀、于君廷亲自参加了会议,因工作原因,董事尤建新因公出国未能亲自参加会议,授权任淮秀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和部分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一、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董事会选举陈明理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
      该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董事长提名,聘任傅忠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该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总经理提名,聘任冉晓明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该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总经理提名,聘任王淑娟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该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总经理提名,聘任李英杰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该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总经理提名,聘任赵芳彦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该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总经理提名,聘任包威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该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董事长提名,聘任任穗欣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该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董事意见,认为在本次议案中,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傅忠先生、冉晓明先生、李英杰先生、包威先生、赵芳彦先生、王淑娟女士、任穗欣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三、关于合金美瑞(苏州)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股权及注册资本调整的议案。
      合金美瑞(苏州)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金美瑞")原为本公司与香港耀尊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一家合资公司。根据苏州工业园区有关政策,资本金可陆续到位,但香港耀尊公司需投入的资本金至今未能到位,已超过有关期限。为顺利完成合金美瑞工商年检,明确股权关系,经与香港耀尊公司协商,拟同意香港耀尊公司将其持有的合金美瑞25%的股权转让给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太湖企业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92.55%的股权),转让金额为0美元,本公司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时因合金美瑞尚处于建设期,资及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因此拟将合金美瑞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6200万美元减至62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调整为:本公司占有其90%的股份、苏州太湖占有其10%的股份。
      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具体办理上述有关变更事宜。

    六、(000937)金牛能源:关于推迟股东大会召开日期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于2005年4月8日上午召开,未到会议现场董事以传真方式表决,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05年4月6日以传真方式发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庆法先生主持,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9名;公司监事会成员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经审议,全体与会董事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根据工作安排,将股东大会日期由原来的4月18日上午8:30召开推迟至4月22日上午8:30召开,原定议题及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登记时间不变。

    七、(000860)顺鑫农业: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暨修改公司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05年4月3日以传真的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并于2005年4月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9人,实际参会董事9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修订案的议案,暨调整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中《修订<公司章程>》议案的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督促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通知》(证监公司[2005]15号)
      和北京证监局《关于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督促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通知>的通知》(京证公司发[2005]8号)文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须调整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中《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内容,在公司三届四次董事会通过的修订内容基础上增加如下修订内容:
      <一>原公司章程第四十条修改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有、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二>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最后一句话修改为第四十四条,原章程第四十四条删除,其内容加至第四十三条。修改后的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内容为:
      第四十三条公司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发生下列事项,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3、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四十四条 具有前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三>原公司章程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即第四十五条,以下各条顺延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四>原公司章程第六十八条(修改后为第六十九条)增加内容,即: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以下简称"征集人")可以公开的方式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征集人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遵守下列规定:
      1、公司董事会征集投票权,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公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股东可以单独或联合征集投票权。
      2、征集人必须对一次股东大会上的全部表决事项征集投票权,股东应当将不同的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委托给相同的人。
      3、征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作征集投票报告书和征集投票委托书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
      4、征集人应当聘请律师对征集人资格、征集方案、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形式有效性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与征集投票报告书和征集投票委托书一并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5、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与征集投票行动有关的材料必须在向股东发送前10天,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应在修改后向股东发送;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结束后未提异议的,可直接向股东发送。
      <五>原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后增加一条
      第九十九条公司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六>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二条末尾增加内容,修改为: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在投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全部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公司根据董事候选人所获投票权的高低依次决定董事的选聘,直至全部董事聘满为止。公司制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应用于董事、监事选举,为本章程之附件,《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七>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节第一百一十五条增加内容,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并制定了《独立董事制度》,为本章程之附件。
      <八>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节增加以下内容:(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已顺延为一百一十七条,以下各条顺延)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九>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十>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
      第一百三十一条(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和信息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十二>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修改为: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之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十三>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修改为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非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风险投资
      1、法律、法规允许的对证券、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
      2、法律、法规允许的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以运用公司资产对上述风险投资进行投资,投资范围内的全部资金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二)非风险投资
      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运用公司资产对本条规定的风险投资以外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运用公司资金进行对外投资累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五。
      <十四>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以及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批准,且应有被担保方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方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单次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10%;为单一对象担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25%;累计对外担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超过上述数额的需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十五>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条第十二项修改为:
      (十二)负责处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建立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为本章程之附件。
      <十四>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以下各条顺延
      第一百九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之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本次章程修改后,章程由修改前的二百四十条增加为二百四十五条。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9票。其中同意票9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票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修订案的议案,暨调整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中《修订<独立董事制度>》议案的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督促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通知》(证监公司[2005]15号)和北京证监局《关于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督促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通知>的通知》(京证公司发[2005]8号)文的要求,公司须相应调整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中《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内容,在公司三届四次董事会通过的修订内容基础上增加如下修订内容:
      <一>原《独立董事制度》第四章第十二条修改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二>原《独立董事制度》第四章第十三条修改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9票。其中同意票9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票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0%。
      以上议案均需提交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000402)金融街: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在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5年4月8日召开
      2、召开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4层。
      3、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
      4、召集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功伟先生
      6、会议的召开
      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持有和代表股份203,621,7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35%,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公司董事、监事及经理班子出席了会议。应公司邀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公司2004年增发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派项目负责人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203,621,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4.35%。
      2、社会公众股股东(不含持有境外上市流通股的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065,10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42%。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4人、代表股份1,065,10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42%,本次会议不采取网络投票方式表决。
      3、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
      不适用。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2004年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03,621,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不包含持有境外上市流通股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065,1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04年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2004年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03,621,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不包含持有境外上市流通股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065,1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04年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2004年公司财务决算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03,621,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不包含持有境外上市流通股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065,1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04年公司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议2004年公司激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03,621,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不包含持有境外上市流通股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065,1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04年公司激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2004年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①利润分配方案
      2004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将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按5%提取法定公益金,不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年末总股本459,126,64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3元(含税)。
      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2004年度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年末总股本459,126,640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5股。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03,621,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不包含持有境外上市流通股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065,1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04年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六)审议2005年公司经营工作计划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03,621,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不包含持有境外上市流通股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065,1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05年公司经营工作计划。
      (七)审议2005年公司银行借款计划;
      根据公司2005年工作计划,公司全年新增银行借款额预计为不超过20亿元,担保方式为以公司用自行开发的土地和建设中的项目提供抵押或由其他公司提供担保。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03,621,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不包含持有境外上市流通股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065,1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表决结果:同意公司2005年银行借款计划为不超过20亿元,授权经理班子根据经营工作需要,分期办理。
      (八)审议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正文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03,621,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不包含持有境外上市流通股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065,1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正文。
      (九)审议关于续聘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03,621,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不包含持有境外上市流通股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065,1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表决结果:同意续聘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聘期为一年。
      五、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结果(适用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事项)
      不适用。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应公司邀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潘虹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观意字(2005)第033号"法律意见书,主要法律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九、(000803)金宇车城: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2.业绩预告情况:与去年同期相比没有大幅变动。
      3.本次业绩预告修正经过北京中喜会计师事务所预审,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在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分歧。
      二、上年同期业绩
      1.净利润:3,430,779.65元
      2.每股收益:0.03元
      三、与已经披露的业绩预告内容的差异
      1.已经披露的关于本期业绩的业绩预告见:公司2004年第3季度季度报告。
      2.已经披露的业绩预告为:公司投资开发的"香榭春天"大型园林楼盘工程建设进展顺利,该项目已于2004年9月29日开始预定,公司已于2004年10月16日正式开盘全面销售,如果销售顺利,公司第四季度业绩将会大幅度增长。因此,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可能会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3.造成上述差异的原因为:经北京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投资开发的"香榭春天"房地产项目部份收入和利润由2004年度调整到2005年度,因此,2004年度的利润不会大幅度提升,全年业绩与2003年度相比基本持平。
      四、其他相关说明
      具体数据公司将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000572)金盘股份:关于2004年度股东大会增加审议议案的通知
      本公司于2005年3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大股东--海南海马投资有限公司提议,公司董事会五届十三次会议审核,将《关于改选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增加上述议案后,2004年度股东大会议程如下:
      1、关于改选董事的议案
      2、2004年度工作报告及2005年工作计划
      3、2004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5、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议案
      8、2004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9、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改聘暨2004年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酬的议案
      10、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续聘的议案
      11、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3、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其它事项不变。

    十一、(000695)滨海能源: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曾于2003年8月7日在《证券时报》公告了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诉天津硫酸厂于1993年借款63万美元,由原灯塔公司(上市之前)提供担保的借款纠纷案,受理法院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司董事会曾于2004年3月24日在《证券时报》公告了诉讼进展情况。公司于2004年3月22日接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二中民二初字第42号,判决本公司对天津市硫酸厂借款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为维护公司的权益,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法院免除本公司的担保责任。
      公司于2005年4月6日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津高民二终字第50号,判决本公司对天津硫酸厂借款237883.3美元及相应利息(自1999年4月16日至2002年3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美元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人民币112220元,由天津市硫酸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人民币60855元,由本公司负担18256.5元,由被上诉人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负担42598.5元。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涉及的上述担保事项发生于1993年,且当时公司还没有上市,在公司上市时所有法律文件中均没有以上诉讼的担保事项。在公司档案文件中也没有任何相关记载,因此本公司资产和负债(包括或有负债)中从未体现上述担保事项,也未列入债务管理。虽然当时在担保书上名称使用了"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
      公司",本公司认为以上或有事项没有进入上市公司主体,上市后的本公司不应为上述诉讼承担担保责任,同时依据天津市政府津政纪[2003]45号《关于解决"灯塔油漆"涉及若干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公司因上述诉讼可能承担的或有负债将由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承担。同时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共同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法院最终判决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同意在法院判决本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共同承担全部偿付责任。如果本公司已先行偿还上述债务,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天津渤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保证无条件将本公司已偿还部分及时支付给本公司。天津市政府的上述安排以及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使上述诉讼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备查文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津高民二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

    十二、(000430)张家界: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两起与本公司有关的诉讼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海银行诉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及湖南安塑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  告:上海银行
      第一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本公司
      第三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第一被告于2004年6月11日与原告签订了《上海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由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由本公司以所持有的张家界宝峰湖实业有限公司99%的股权作为质押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第三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但第一被告于贷款发放日后未按合同履行利息支付义务,上海银行于2005年3月21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3.诉讼请求:原告于2005年3月21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返还本金2000万元、利息531,535.35万元及罚息,本公司以张家界宝峰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99%的股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第三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要求三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
      4.诉讼进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37号要求我公司应诉并举证,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二、上海银行诉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安塑股份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  告:上海银行
      第一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本公司
      第三被告: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上海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由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400万元,期限为两年。由本公司以所持有的张家界宝峰湖实业有限公司99%的股权作为质押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第三、第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第一被告于贷款发放日后未按合同履行利息支付义务,上海银行于2005年3月21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3.诉讼请求:原告于2005年3月21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返还本金6400万元、利息1,758,962.08万元及罚息,本公司以张家界宝峰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99%的股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并在人民币36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三被告在1800万元的范围内、第四被告在1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要求四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
      4.诉讼进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38号要求我公司应诉并举证,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三、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对本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本案的开庭审理情况及最终判决结果作进一步分析。以上案件如有新的进展,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截止目前,我公司涉及诉讼金额本金部分共计26400万元(未含债务人所欠利息及诉讼费用),约占公司2004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8.71%。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37号;
      3、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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