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纺织品自由贸易究竟离我们还有多远? |
| 2005-10-12 22:49:19 http://www.left-in.com
不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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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今年6月中欧就10类设限纺织品签署备忘录之后,10月12日至13日,中美纺织品第六回合磋商将在北京举行,业内人士对磋商结果持谨慎乐观态度。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WTO倡导的纺织品自由贸易曙光并没有如期福临中国企业———
2005年1月1日,对于我国纺织业来说是盼望已久的日子,也是值得纪念的日子,因为这一天全球纺织品配额协定——WTO《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结束了历史使命,全球纺织业自由贸易将会到来。我国纺织业“摩拳擦掌”,准备大干一场,新上了大量设备,从业人员和生产能力骤增。然而刚刚过去一个季度,美欧对我国纺织品服装纷纷设限,根据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的最新监测报告,截至2005年9月9日,中国输欧10类设限纺织品中的7类已超过清关率,2类紧临清关率;截至9月7日,美国对我国9类设限纺织品中,除了刚刚设限的2类纺织品外,大部分已超过或紧临清关率。我国纺织业第4季度大部分设备将闲置,大批人员将面临失业,这就是WTO倡导的纺织品自由贸易对中国的影响。看来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和纺织企业对此应对准备工作做得并不充分,过于乐观,那么纺织品自由贸易究竟离我们还有多远?
2008年前,“第242段”条款是主要制约因素
美欧对中国纺织品设限,援引的是《中国加入WTO组织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工作组报告书》)中的第242段条款。第242段条款是中国加入WTO的“条件”。我国在加入WTO谈判时做出了包括纺织品特殊保障措施条款在内的选择性保障措施承诺。
“242段”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从时间效力上来看,“242段”的法律效力为从中国加入WTO到2008年12月31日;第二,“242段”涉及的产品为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第三,“242段”是中国加入WTO时对其他WTO成员做的单独承诺,是单向的。“242段”对中国遭受不正当保障措施后的救济权利并没有规定,缺乏救济性;第四,“242段”规定的只是数量限制;第五,对何种情况下为“市场扰乱”并没有具体规定,对认定“市场扰乱”缺乏一个客观标准,这为一些滥用该条款的WTO成员提供了借口;第六,磋商提起国可以自主采劝设限”措施,“242段”(d)项规定:如在90天磋商期内,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条件,提出磋商请求的成员可根据提出磋商请求的当月前的最近14个月中前12个月进入该成员数量的7.5%(羊毛产品类别为6%)的水平对磋商涉及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实行限制;第七,对同一种产品不得重复实施“设限”,这一点在《工作组报告书》242段中文版里是有明确规定的,然而美国的司法实践突破了这一点。2003年11月18日美国宣布对我国胸罩等三类纺织品根据“242段”设限,2005年又对胸罩设限;第八,在《工作组报告书》242段中文版里也规定设限最长时间不能超过一年,然而2003年美国对我国三类纺织品设限一年期满后并没有自动解除。美国纺织品进口商会对此在美国法院进行了起诉和上诉,要求解除对我国纺织品的设限,然而败诉。在美国司法实践中设限是可以超过一年的,而且一年到期后不需申请政府就可以自主决定继续延长时限。在“242段”的理解上,欧盟的认识基本和美国是一致的。
从以上“242段”的特点来看,对我国纺织品存在着严重的歧视,对我国和世界纺织业的发展是极其有害的,因为它妨碍了全球纺织业自由贸易的发展。世贸组织总干事素帕猜在太平洋盆地经济理事会的一场演讲说,“解除纺织品配额对全球经济有益。对某些国家来说,这需要一些调整上的成本。”素帕猜没有指明那些国家,但是显然他所指的是美国和欧盟。
美欧对我国纺织品设限是对“242段”的滥用。如果说包括第242段条款在内的歧视性的选择性保障措施是我国在加入世贸谈判时的无奈之举,或者说,尽管中国在加入WTO的时候,我们作为让步同意了这个条款。但是,这是中国加入WTO有进有退、权利义务的平衡。我们承认第242段条款的法律效力。但是我们所要求的是要严格按照第242段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来进行。美欧依据第242段条款对中国纺织品实施设限的行为,其依据是不充分的,时间是过于短暂的,判断是不科学的;美欧设限行为是对WTO规则的滥用。(您对手中所持股票对价方案满意吗?您认为合理的对价应是多少?--快发短★信参与投票!编写“JF01或JF02”,01 代表“满意”,02代表“不满意”。移动用户发送至2911600+股票代码(如2911600600104),联通用户发送至9901600+股票代码)
第一,事实认定方面的错误。第242段条款规定,WTO成员认为在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对本国产品造成“市场扰乱”,或“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则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请求进行磋商的成员在提出磋商请求时,应向中国提供关于措施请求的原因和理由的详细事实声明,并附能够证明下列内容的现行数据:(1)市场扰乱的存在或威胁;(2)在该市场扰乱中原产于中国产品的作用。
援引第242段条款是有非常严格的条件的。首先是“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威胁”的认定。尽管第242段条款未对“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威胁”进行明确界定,但是依据我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第四款的规定,市场扰乱应在下列情况下存在:一项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从而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包括进口量、进口产品对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此类进口产品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因此,“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威胁”的认定,至少应该考虑四个因素:第一,中国的纺织品短期内是否存在着快速增长;第二,如果是快速增长的话,它对于美欧市场的价格是不是有明显的影响;第三,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国国内的产业有没有实质性的损害;第四,中国纺织品快速增长与进口国国内产业的实质性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些实质审核标准问题上,美欧不仅没有向中方提供详尽的数据,而且和我们对具体事实的分析有很大的差距,美欧无视这种差距,完全根据自己的凭空想象来认定“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威胁”,是违背事实的、也是不负责任的。
第二,在程序方面的错误使用。依据第242段条款的规定,WTO成员认为在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对本国产品造成“市场扰乱”,或“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则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双方将在收到这种请求后90天内,尽一切努力就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达成协议,除非双方同意延长该期限。如在90天磋商期内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则磋商将继续进行。提出磋商请求的成员可对磋商涉及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实行限制。但是,美国纺织品协定执行委员会(CITA)于2005年4月4日开始启动针对中国生产的棉织衬衫及上衣、棉质长裤、棉质和人造纤维内衣3大类出口纺织品发起为期90天的调查,至2005年5月13日,距宣布开始调查不过30多天,调查结果还没有出来,更不用说向中国提请磋商、提出证据和之后的90天磋商,美国就决定对来自中国的棉制裤子、棉制针织衬衣、棉及化纤制内衣实施特别保障措施,规定今年中国这3类服装产品对美出口量增幅不得超过7.5%,这完全违背了第242条款规定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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